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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港船代 进口换单查询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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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进口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。 2.对于超过14天未申报的危险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三十条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、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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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导单位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
监制单位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运营单位 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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